地址: 
                              寧波市解放南路65號陽(yáng)光大廈17層D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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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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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ān)利局公告 
                  (第二十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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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依據專(zhuān)利法第八條的規定,凡辦理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如:提出專(zhuān)利申請、委托專(zhuān)利代理、轉讓專(zhuān)利申請權或專(zhuān)利權、撤回專(zhuān)利申請和放棄專(zhuān)利權等)時(shí),均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在文件上簽字和蓋章,并由全體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專(zhuān)利代理機構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專(zhuān)利局將視情況分別作出視為未提出該手續或者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之內補正的處理。
                
                  
 本公告自1990年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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