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寧波市解放南路65號陽(yáng)光大廈17層D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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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huà)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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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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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ān)利局審查指南公報(第1號)  
                    (199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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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guān)于《審查指南》第—部分第—章的修改
                         《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2.1.4后一申請的申請人(包括3.2.2.4)節的內容作如下修改: 
                           
                          
                        “要求優(yōu)先權的后一申請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應當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請的申請人之一(后者只適用于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情形)。申請人不一致的,后一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后一申請的同時(shí),提交優(yōu)先權轉讓證明文件;與后一申請同時(shí)提交有困難的,應當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三個(gè)月內補交,并說(shuō)明理由。優(yōu)先權轉讓證明文件應當由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簽名。后一申請的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作出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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