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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ān)利局審查指南公報(第3號)
(1994年4月14日)

 

關(guān)于《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的修改

  為了使復審和無(wú)效宣告程序中的口頭審理能順利舉行,根據人民法院的司法實(shí)踐,特將《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關(guān)于復審和無(wú)效宣告程序中口頭審理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1、《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節(口頭審理的通知)第2段補充規定如下:“此外,當事人如有新的證據要提交的,也應當與答復一并提交,不管口頭審理是否改期舉行,在答復之后再提交的新的證據,合議組可以不予考慮!

  2、《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4節(口頭審理的進(jìn)行)最后一段(在口頭審理休會(huì )前,……,但合議組認為必要的除外。)刪除。

  3、《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5節(口頭審理的中止)中的第(1)項(當事人……會(huì )后研究的;)刪除,第(2)項至第(5)項分別改為第(1)項至第(4)項。
上述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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