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的修改
為了使復審和無(wú)效宣告程序中的口頭審理能順利舉行,根據人民法院的司法實(shí)踐,特將《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關(guān)于復審和無(wú)效宣告程序中口頭審理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1、《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節(口頭審理的通知)第2段補充規定如下:“此外,當事人如有新的證據要提交的,也應當與答復一并提交,不管口頭審理是否改期舉行,在答復之后再提交的新的證據,合議組可以不予考慮!
2、《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4節(口頭審理的進(jìn)行)最后一段(在口頭審理休會(huì )前,……,但合議組認為必要的除外。)刪除。
3、《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5節(口頭審理的中止)中的第(1)項(當事人……會(huì )后研究的;)刪除,第(2)項至第(5)項分別改為第(1)項至第(4)項。
上述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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