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的修改
                         一、在《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7節中增加第三個(gè)自然段,其內容如下: 
                             
                        “根據專(zhuān)利法實(shí)施細則第64條(2)的規定,專(zhuān)利復審委員會(huì )對復審和無(wú)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的明顯文字錯誤,發(fā)現后需要更正的,應當由副主任委員批準,并通知當事人! 
                      二、在《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中增加第10節,其內容如下: 
                        “10. 期限管理 
                        凡是由專(zhuān)利復審委員會(huì )指定的期限,其期限屆滿(mǎn)日的計算適用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2節的規定! 
                      三、刪除《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8節的原有內容,改為: 
                        “8. 記錄 
                          在口頭審理中,由合議組組長(cháng)指定合議組成員進(jìn)行記錄。必要時(shí),合議組可以要求專(zhuān)利復審委員會(huì )指派一名書(shū)記員進(jìn)行記錄。擔任記錄的人員應當將重要的審理事項記入“口頭審理筆錄”(一頁(yè)填寫(xiě)不下時(shí),可加頁(yè))。除筆錄外,必要時(shí)合議組還可以使用錄音設備進(jìn)行記錄。 
                            在口頭審理終結時(shí),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閱讀。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請求更正。筆錄核實(shí)無(wú)誤后,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組長(cháng)在“口頭審理筆錄”中注明。 
                             
                              上述重要的審理事項包括以下各項: 
                                (1)當事人聲明放棄的權利要求、撤銷(xiāo)或者無(wú)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或證據; 
                                  (2)雙方當事人均認定的重要事實(shí); 
                                  (3)其他需要記錄的重要事項。” 
                      上述修改自起1996年7月22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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