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寧波市解放南路65號陽(yáng)光大廈17層D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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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huà)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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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指南公報(第16號)  
                    (19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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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guān)于《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將《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節第2段的內容修改為:“延長(cháng)期限一般不超過(guò)兩個(gè)月。對同一通知或者決定中指出的期限一般只允許延長(cháng)一次! 
                      本公報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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