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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指南公報(第16號)
(19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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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將《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節第2段的內容修改為:“延長(cháng)期限一般不超過(guò)兩個(gè)月。對同一通知或者決定中指出的期限一般只允許延長(cháng)一次!
本公報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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